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农垦经贸流通协会旅游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TATE FARMS TOURISM ASSOCIATION 缩写为CSFTA)。 简称“中国农垦旅游分会”(以下简称“旅游分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全国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农垦旅游行业的企业(包含宾馆、酒店、旅行社等)、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以及农垦旅游行业工作者、专家学者等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中国农垦经贸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流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旅游方面的方针政策;研究农垦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高农垦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团结农垦旅游业各方面的力量,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垦区服务,在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民政部、农业部有关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在流通协会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农垦经贸流通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会址所在地: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与工作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促进旅游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协助业务主管部门调查研究农垦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为业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二)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参与农垦旅游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农垦旅游业利益有关的政策制定,提出建议,参与制定农垦旅游业发展规划,同时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农垦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涉及的具体事宜;
(三)遵守国家有关旅游方面的规定,在旅游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农垦旅游业开展推进旅游行业标准的宣贯与实施工作;
(四)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为会员单位开展行业调查,信息发布,价格指导与自律等提供公信证明,维护行业信誉。推进行业诚信和行业自律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自律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五)为会员单位和旅游管理部门、农垦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在会员单位与旅游管理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之间进行联系与沟通,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
(六)根据会员的需求,在垦区旅游业发展规划、项目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与引进科学、现代管理模式、进行资本整合等方面提供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开展与国内外旅游行业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会员需要,建立农垦旅游业发展培训、咨询与信息交流、品牌推介等综合服务平台;组织策划和打造“中国农垦旅游”精品线路、旅游产品品牌的宣传推介等活动,编印内部刊物、参与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
(八)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反映农垦旅游业的愿望与要求,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监督会员依法经营,对违反分会管理办法和行规行约的会员,可以采用通报批评、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惩戒措施;对有违法行为的会员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和流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农垦旅游企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拥护并遵守本会管理办法;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各省旅游行业内有较好的声誉和业绩;
(五)垦区旅游业主管部门;
(六)非农垦系统但与农垦旅游业有合作关系的国内旅游业知名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批准通过后,颁发会员证书;
(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遇到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方可批准。凡无正当理由二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协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流通协会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六)审议通过本会的行规和行约;
(七)批准会员入会,决定会员除名;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各垦区及流通协会推荐,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流通协会审核批准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各省的法律法规;
(二)垦区旅游工作主管领导、熟悉或从事旅游工作时间较长,旅游工作经验丰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在垦区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的旅游龙头企业负责人;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现职公务人员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他人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在相关执法、监督部门没有违规、诚信等不良记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经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会管理办法开展工作,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流通协会的领导;
(二)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保持与流通协会的沟通协调;
(二)提名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协调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收取会费;
(二)接受捐赠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自主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流通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人员的选聘由本会确定,其他财务事宜除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均需接受流通协会的财务管理与指导。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流通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为有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中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及流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中止之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流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流通协会审核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中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中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流通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0年6月1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和流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